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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未告知商铺禁止扰民经营 房东被罚赔偿

2007/1/15 11: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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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在出租房子时如果违犯了相关法律,不仅赚不到房租,还有可能承担巨额赔偿。王先生日前就吃了这个亏。几个月前,王先生在出租商铺时,由于忽视了合同约定,没有将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告诉租客,结果不光退回了租金,还赔偿了租客90万元损失。

    开发商明确约定商铺禁开歌厅

    2006年1月,王先生在某小区购买了一个独立的商铺。由于该小区靠近一所中学,市规委对小区商铺的用途做了一些限制,所以开发商在与王先生签署的合同附件有关“业主权利义务”一栏中明确写出,本社区商铺严禁从事餐饮业、建筑材料业、浴室、卡拉OK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经营活动。当时买房心切的王先生并没想到,这些规定会让他将来遭受不少的损失。

    去年3月,王先生以每月7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出租给一位孙先生。租赁合同规定,在租赁期间,若租客要求装修或变更原有设施,应事先征得王先生的书面同意,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申报手续,须办妥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对此项条款,双方都没有异议。

    签约后,王先生拿到了孙先生10万元房租,并交付房屋。但之后发生的事情,却令租赁双方意想不到。

    租客装修歌厅物业出面叫停

    租下房屋后,准备开歌厅的孙先生便迫不及待地开始装修,但并没有按照合同要求征得王先生的书面同意。而王先生的租赁业务代理人发现了这一情况后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直到去年6月,孙先生的装修基本结束时,物业公司突然找上门来,以《房屋使用公约》明确严禁经营娱乐业为由,要求孙先生立即停工。

    这让孙先生着实有点措手不及。孙先生随后给王先生发函要求解决此事,但信件均被退回。之后,孙某也曾试图通过其他方式与王先生联系协商此事如何解决,但王先生始终没做任何表示。眼看卡拉OK厅无法经营,上百万的装修费用也将付之东流,孙先生只好消极拒付房租。

    业主退回租金并赔大部分装修损失

    从去年7月到10月,王先生没有收到孙先生的房租。于是,王先生以孙先生拖欠租金、电费、物业费等为由将其告上法庭,并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但在审理当中,孙先生提出反诉,要求王先生赔偿装修损失并解除合同。最后,法院认定王先生在与孙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中存在过失,并没有说明房屋使用权限,导致孙先生损失了相应的装修费用。最后,一审判决该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王先生除返还孙先生已支付的租金10万元后,还要赔偿承租人大部分房屋装修损失,共90万元。

    ■律师点评

    业主应将特殊规定告知租客

    同时,租客装修前应征得业主书面同意

    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袁前岭表示,虽然本案是一个特例,但对商铺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有一定启示。

    王先生对租赁房屋禁止商业行为的规定是明知的,那么在签订合同时,王先生有义务将此情况告知租客孙先生。但他在与孙先生签署租赁合同时,并没有将这一特殊规定告诉对方,使得对方在预付了10万元租金后,又投资上百万元进行装修。

    对此,王先生在租赁期间存在过失,导致合同被解除并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合同双方的损失都很大。

    但同时,双方租赁合同约定“若承租人要求装修或变更原有设施的,应事先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租客孙先生并没有事先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也没有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申报手续,而是擅自装修,对此承租人孙先生自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在商铺租赁中,租赁双方首先要清楚商铺用途。

    去年6月,北京市工商局出台了“民宅禁商”政策,规定大中小学周边200米范围内禁止经营网吧、电子游戏厅、歌舞厅、桑拿洗浴等娱乐场所。

    (作者:关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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