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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年来首次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且提高两倍

2007/1/16 13: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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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自1988年以来首次提高。”对于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城市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孙钢如是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至今已有18年了(1988年11月1日实施),其间我国经济社会已经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特别是土地随着经济的增长而不断升值,而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却一直未能随之进行相应的调整。

    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修改《条例》。会议指出,为进一步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加强宏观调控的作用,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有必要适当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并统一适用于内外资企业。土地使用税是国家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而设置的一个税种。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孙钢表示,此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提高,将是地方税体系完善的一个重要方面。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城镇土地使用税是纳入地方预算管理收入。

    根据暂行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大城市在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在1.2元至24元;小城市在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在0.6元至12元。这个标准比现行征收标准从整体水平上提高两倍。

    “现在国务院提出修改相关法规,适当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并统一其适用范围是十分必要的,这对进一步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和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是税收工作与时俱进的需要。”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和调控,2006年8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从国家宏观调控的实际需要出发,针对当前土地管理特别是土地调控中出现的新动向、新情况,对有关土地调控措施予以了明确,其中一项重要措施是通过调整相关税收政策,加大对建设用地的税收调节力度,抑制建设用地的过度扩张。据此,国务院决定对1988年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相应修改。

    “这次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化,”孙刚介绍:“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具体实施办法和标准权力下发到省市自治区。”

    “这是保有环节的税费,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影响不大。”孙钢介绍说。“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是针对工业和商业用房,对住宅用地还没有征收。”

    据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我国目前在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惟一税种。

    对于房价以及工业产出来说影响也是微小的,我觉得这个上涨幅度企业界还是可以接受的。”孙钢表示。

    (作者:王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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