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岁的王瑾琳在两年的时间内,假借发包各项拆迁工程的名义,通过收取前期手续费等方法,共骗钱款26万余元。近日,丰台法院以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两项罪名判处王瑾琳有期徒刑12年。
2001年3月8日,许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王瑾琳,王瑾琳自称能为许先生介绍拆除崇文区夕照寺路东平房的工程,并拿出事先伪造好的拆迁手续给许先生看。王瑾琳说,办工程手续要先交钱,最少不能低于5万元。许先生信以为真,凑齐5万元钱交给了王瑾琳。此后,许先生不但没能承包工程,钱也没要回来。
此后一年多的时间里,王瑾琳又打着“昌平小汤山拆迁工程”、 “大栅栏琉璃厂拆迁工程”等旗号,以签订“拆迁协议”的方式,先后4次骗取他人钱款21万元。后经受害人报案,王瑾琳被抓获。
法院认为,王瑾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王瑾琳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公民财物的行为也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实行数罪并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裴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