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华远尚都和盈都的业主获得业权收益和物业费结余共计437万元,根据“华远业权分配”原则,华远业主们2007年要缴纳的物业费较往年都有所减免。这无疑使他们离“物业费为零”的目标又迈进了一步。
业主们通过物业获得了应得的权益回报,与“物权”理念密切吻合,是对所有人利益保护的实践行为。华远地产“业权分配”与《物权法》内容的贴近,再次成为房地产业与社会交汇的又一个热点话题。
建筑物权:属于开发商还是买房人?
开发商和买房人是一种买卖关系,但双方买卖的房屋到底是什么?它都包括了哪些内容?可以对房屋做个简单的划分:户内部分及户外部分。户内部分,即特定的墙体及由其所围合形成的空间构成房屋的主要部分。而户外部分则是指除了上述户内部分之外的其他设施,如电梯、垃圾道、变(配)电室、花园、物业管理用房、会所等(下文简称:公用建筑面积)。那么,这部分公用建筑面积所有权归谁呢?产生的收益如何分配呢?
华远地产早在2003年就对这个问题给予明确的答案,并在华远“业权分配”细则中明确规定:所有公用部分(含法定公摊部分)产生的费用按各单位业主份额进行分摊;所有公用部分产生的收益余额全部用来冲抵下一年度的物业管理费,如仍有余额积累至托管账户中的相应个人账目。
物业收益:属于物业公司、开发商还是买房人?
华远地产同时主动提出:购买华远楼盘的业主,在进行房屋买卖交易时会与华远通过签订一份补充契约,而对自己拥有房产公用建筑面积按比例享有权益所有权。这是开发商第一次将这部分从未公开过的收益摆上桌面,也因此界定了在“业权分配”模式下的新型物业管理模式——收费由“包干制”转变为“佣金制”。
在传统模式下,买房人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后,该费用即由物业公司享有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其支出的越少,收益就越大。
而在佣金制下,物业管理费收入归属全体买房人所有,属全体买房人的共同财产,大家约定将该财产用于特定的物业管理用途,物业公司只是受买房人委托进行该费用的支出安排,并不享有所有权,佣金部分才是物业公司应得的收入。这样一来,即使物业公司被解聘,剩余物业管理费用及以物业管理费购置形成的资产亦归属全体买房人共有。
可见,实行佣金制管理,不仅使物业财务管理具有极高的透明度,还可以提高物业管理机构的服务竞争力,提供好的服务以获得良好的收益。
“物权”为我们提出了一个所有者对房屋产权的持有界定与保护;而华远业权已经将房屋公共部分这个一直纠缠不清的部分,进行了“物权”的清晰界定,同时在2003年出台了一套细则,经过北京市小区办的批准,在旗下项目中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