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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住房政策在为谁谋福祉?

2007/12/17 13: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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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受经济发展程度和福利水平的限制,以及人口增长较快、城市化进程加速的影响,住房矛盾普遍比较突出,特别是低收入阶层和住房短缺问题相当严重。住房问题既是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也是许多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政府长期致力解决的主要问题。韩国、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印度、智利、巴西、墨西哥等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一些住房政策和制度措施,对于我国正在进行中的住房制度改革或许有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在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受经济发展程度和福利水平的限制,以及人口增长较快、城市化进程加速的影响,住房矛盾普遍比较突出,特别是低收入阶层和住房短缺问题相当严重。我国住房市场和房产抵押贷款市场处于发展初期,政府住房政策和住房保障制度尚不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不配套,执行实施力度不够,法律监督也比较薄弱。住房问题既是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也是许多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政府长期致力解决的主要问题。由于国情、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体制千差万别,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实施的住房政策各不相同,措施也多种多样。在住房政策方面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韩国、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印度、智利、巴西、墨西哥等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一些住房政策和制度措施,对于我国正在进行中的住房制度改革或许有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的住房政策各有特色,主要经验归纳如下:

一、建立和完善相应的住房法规,明确住房建设和住房政策的管理机构,构建住房制度的框架体系,为实现住房计划目标提供法律和组织保证。

居民住房问题解决得比较好的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家,都拥有相对完整的住房法律、法规,一方面以法律为依据成立专门机构来实施法律规定的各项保障措施;另一方面通过法律来引导和规范其它经济主体的行为,鼓励其服务于住房保障的整体目标,从而保证住房政策的执行、实施。

例如,韩国政府自上世纪60年代起出台了以住房建设促进法为核心,包括建设法、城市规划法、大韩住宅公社法、公共住房法和大韩住房银行法等在内的一系列住房法规,明确了由建设部作为住房建设和住房政策的主管机关,组建了大韩住宅公社、大韩住房银行等参与住房建设和住房金融服务的相关国营机构,初步形成了韩国住房法律、制度框架。

新加坡政府自上世纪60年代公布并实施了《新加坡建屋与发展令》,明确了政府发展住房的目标、方针、政策,确立专门法定机构行使政府组屋建设、分配和管理职能,同时政府还颁布了许多相关条例,如《建屋局法》、特别物产法等,通过立法确定解决居民住房问题的大政方针,为“居者有其屋”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

马来西亚制定的规范房地产市场的相关法律有:1966年房屋开发商法令、1976年城镇规划法令、1995年乡镇规划法令。埃及去年出台了《房地产抵押法》,以推动银行为低收入人群购房提供抵押贷款。

在许多国家,按法律要求,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住房保障制度的落实。如新加坡的“政府建设发展局”、马来西亚的“国家房屋局”、巴西的“全国住房”、墨西哥的“全国劳动者住房基金机构”等。

二、确立和强化政府在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中的作用。

解决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是国家社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需要投入必要的资金。政府提供住房保障资金的形式多种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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