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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办法》2月1日将施行

2008/1/8 9:4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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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报道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近日签发国土资源部第40号令,《土地登记办法》正式公布,并将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正式公布的《土地登记办法》是国土资源部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提升原《土地登记规则》法律层级并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出台的。该《办法》共十章78条。

  《土地登记办法》明确规定,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国家实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登记上岗证书。

  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

  《土地登记办法》对土地权利保护作出明确规定。依法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同时,还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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