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转发了由市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08〕183号),对留用地项目开发前后涉及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明确,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留用地管理,将好事办“好”,让留用地政策在促进乡(镇)、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更好地发挥作用。
《实施意见》充分体现了“严格依法依规、坚持留地于民、鼓励招商引资、规范操作程序、体现公开公平”的原则,在以下6个方面内容对留用地政策和程序作了进一步完善:
1、规范了合作开发程序。协议出让的留用地项目必须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含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受让,领取土地证后方可成立项目公司开发建设。受让人领取土地证后,先持相关资料征求国土部门意见;国土部门出具意见后,再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最后凭营业执照、完税证明等材料直接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鼓励统一招商。鼓励留用地项目由区、镇政府招商机构统一招商;对自行招商的仍按原规定必须经过区、镇政府审核同意。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将密切协作,在规划条件、方案设计、施工许可、房地产转让等各环节严格把关。严禁将留用地项目用于商品房等开发建设。
3、明确了合作开发比例。所有合作方累计所占比例不超过49%;多家合作开发的,其中一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占土地必须超过外来合作方(公司)相加所占的比例。
4、完善了项目转让管理。凡留用地项目合作开发、转让、抵押的,须经村(股)民会议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留用地项目合作开发或转让的,应在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或委托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并公示。留用地项目竣工后可以直接按照原合作比例析产;不论合作开发还是自行开发,竣工后均可将不超过49%部分按幢、按层转让;剩余部分产权证必须做到村集体名下。
5、细化了抵押管理。留用地不得用于除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建设的建设主体以外的其他经济实体的抵押和担保,抵押所得价款应全部用于本留用地项目建设,或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益、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不得挪为他用。
6、调整了土地资金核拨管理。无论是新出让还是补缴地价款项目,土地出让金统一按照100%收取。留用地项目按照杭政办[2006]1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予以公开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核拨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来源:杭州国土资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