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沈阳市公布《关于进一步活跃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从11月1日起至明年年底,沈阳市将执行25条活跃房地产市场的新政策。11月19日,沈阳市的财政、地税、公积金、金融办等四部门对“25条房产新政”进行了详细解读。
地税解读——契税优惠执行日期:本月9日
解读人:沈阳市地税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赵震宇
“25条房产新政”涉及到税务部门的是第1条和第16条。具体为:个人存量住房转让所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暂缓征收。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按国家规定的1%收取;购买10000元/平方米以下住房,缴纳1.5%的契税。此外,税务部门还针对开发企业减缓征收部分税赋。
赵震宇解释说,因为“25条房产新政”以文件形式下发的时间是11月9日。因此,税务部门以此日期为标准,开始对购房者实行契税优惠。即购房者在11月9日之后产生“纳税义务”的,才能享受“新政”规定的契税优惠。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公积金解读——总共五项优惠政策:七城同享
解读人: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 赵学武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共推出5项措施,执行年限为2008年11月1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不过中心将视截止日期当时的市场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长政策执行期限。
№.1 提高贷款金额上限:贷款的最高额度由单方正常足额缴存公积金的贷款金额上限15万元上调至20万元;双方正常足额缴存公积金的贷款金额上限25万元上调至40万元。
№.2 提高贷款年限:商品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年限为30年,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年限为20年。
№.3 延长贷款年龄:对男方年满50周岁、女方年满45周岁,连续缴存公积金3年以上并继续足额缴存公积金且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贷款年龄限制调整为男65周岁、女60周岁。
№.4 降低商品房最低首付款比例:最低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购房总价款30%调整为不低于购房总价款20%。在实际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还要对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还款能力、信用记录及所购房的建筑情况等风险因素加以核准,确定首付款比例及贷款成数。
№.5 放宽再次购房贷款政策:对于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已经办理住房商业贷款的职工,再次购房时,可享受购买首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政策。
在沈阳经济区七城市鞍山、抚顺、本溪、营口、铁岭、辽阳、阜新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沈阳购买个人自住商品住房,可以在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享受以上政策。
财政解读——买房可得补贴人群:5.6万户
解读人:沈阳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树江
沈阳市计划改革现有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方式,通过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方式,支持城市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难”。
实行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补贴政策后,住房有困难的家庭可以不必再在指定的地点、购买指定的楼盘,而是可以在沈阳市范围内任意选购自己中意的商品房或是二手房。而且,相关部门对楼盘的户型、单价都没有限制。目前,需要进入住房保障范围的市民约有5.6万户。这些居民通过申请,将能得到1.3万元-5.5万元不等的购房补贴。
目前方案经各部门讨论后,即可进入实质操作阶段。
金融办解读——银行支持住房贷款:加大力度
解读人:沈阳市政府金融办副巡视员 苏广辉
金融办计划召开住房消费信贷工作调度会,协调各商业银行加大住房消费信贷投放力度,加大对经济适用房建设的信贷支持,拉动房地产消费购买力,并带动房地产相关消费领域的发展。
同时,金融机构加大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投放,加强银行卡受理市场环境建设,促进信用卡消费方式的普及。
此外,推进房地产信贷产品创新和担保方式创新。如开发商建设的、用于出租的商品地产,允许其用房租还贷。
来源:沈阳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