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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出台10条房产新政 百万元房子最高可省20万

2008/11/22 15: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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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新政给购房者带来不少利好。常海军 摄(资料 图片)

   从本月起,国家出台的不少房产新政都开始施行。昨天下午,厦门市国土房产局召开新闻通气会,正式公布厦门房产新政的实施细则,并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实施细则共有10条意见,包括调整普通商品住宅享受优惠政策标准、降低购房首付比例、降低交易税费、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和年限、降低公积金贷款利率等。以一套总价为100万元的房子为例,购房者最高可省下20万元。

    厦门市国土房产局副局长郭俊胜表示,出台这一系列措施,是为了保持厦门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加强房地产市场的引导和调控,鼓励居民自住型购房消费。其中,新政对居民购买普通住宅的优惠幅度最大。

    标准

    普通住宅标准进一步放宽

    成交价提高至14688元/平方米

    按照新出台的政策,厦门市普通住房的标准进一步放宽。自11月1日起,普通商品住宅享受优惠政策标准调整为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不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全市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含)以下。全市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由市国土房产局每年1月1日向社会公布。

    此前,市国土房产局在今年8月份刚刚调整了一次普通住宅标准。与8月公布的标准相比,此次出台的新标准在价格上进一步放宽,将原“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全市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0倍(含)以下”的标准提高到了1.44倍(含)。

    按照今年的全市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688元/平方米以下价位的商品住房都被归入普通住宅,比旧标准12240元/平方米提高了2448元/平方米。

  契税

    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

    契税税率下调至1%

    按照新规,从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统一下调到1%(原先为1.5%)。

    从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指签订合同的时间),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取得房产证后其所缴纳的契税给予全额退还;对个人首次购买90-144平方米普通住房的,契税给予购房款总额1%退还。

    营业税

    二手房免征营业税的年限

    由5年降低为2年

    从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从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指签订合同的时间),对个人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住房转让交易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住房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规将营业税的5年规定调低至2年,这将使得二手房流转成本大幅度降低,将会促进二手房的交易。按照此前的税收规定,在二手房交易中,卖方要缴纳营业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买方需缴纳契税、印花税等。其中,普通住宅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按买卖双方各0.5%。计征,个人所得税按1.5%计征,购买不满5年进行转让的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5.55%。

  贷款

    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

    双职工最高可贷50万

    从11月1日起,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现在单职工20万元调整到25万元,双职工40万元调整到5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由现在20年调整为25年,借款人的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申请贷款时前两年按月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延长5年。

    对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且借款人信用记录良好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现在30%调整为20%,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月支出不高于其月收入的50%。

    同时,厦门市还下调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其中,五年期以下(含)由现行的约4.32%调整为4.05%,五年期以上由现行的4.86%调整为4.59%。今后公积金贷款利率可随利率调整而调整。

    个人住房调低首付款

    最低比例降至20%

    从10月27日起,厦门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下限利率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住房提供贷款,金融机构可在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上按优惠条件给予支持;对非自住房、非普通住房的贷款条件,金融机构适当予以提高。

来源:厦门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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