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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价局通知:规范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

2008/12/5 15: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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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杭州市物价局下发了《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的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在商品房销售前向购房者明示所售商品房的单元楼层、房号、销售状态、户型、房屋建筑面积、销售单价、房屋总价、前期物业服务单位名称、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十项内容。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的通知

  各区、县(市)物价局、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为了规范我市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障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等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交易价格行为。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商品房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根据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

  四、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或协议,应当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销售价格执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商品房必须兑现购房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价格承诺。

  五、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相互串通合谋涨价,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信息,哄抬价格;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诱骗购房者购买商品房。

  六、商品房购销合同签订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自行决定增加新的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承诺向购房者赠送商品或服务的,应就赠送的内容、数量、质量或服务标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

  七、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在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委托中介企业进行商品房交易的,中介服务费用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承担;委托中介企业办理产权登记的,应由购房者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其中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必须严格按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执行。

  八、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在商品房销售前向购房者明示所售商品房的单元楼层、房号、销售状态、户型、房屋建筑面积、销售单价、房屋总价、前期物业服务单位名称、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

  九、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制作宣传手册及宣传单等进行商品房介绍和宣传的,其价格表示必须客观、准确、完整,不得误导购房者。

  十、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商品房价格的监督和管理。对串通合谋涨价、捏造散布虚假信息哄抬价格、实施价格欺诈,在房价之外违规收费、强制服务和收费、转嫁费用,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十一、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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