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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业务公告 (虞住金公3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有效防范无真实交易的购房套现,更好的体现政策的公平性、兼顾资金的平衡性以及业务的可操作性,按照绍兴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规范和绍住金(2006) 35号批复,就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购房和偿还贷款本息提取及贷款的有关业务规定明确如下: 1、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只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能抵冲首付房款; 2、凡在上虞市外购房或购买“二手房”等现房提取的需提供正式发票、契税完税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在上虞市内购买期房提取的,需提供不少于购房款总额30%的预付正式收据及银行缴款单及其他相关资料,一次购房只能提取一次; 3、结合资金平衡性和互助性特点,适时调整“按年对月还贷”方式偿还贷款本息提取的具体对象和条件,并提前一周进行公告; 4、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不能再申请第二次贷款; 5、当贷款规模超过省定存贷比例管理要求时,实行贷款申请轮候制,并定期公布住房公积金存贷比例情况。 上述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