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查了《土地法》,但还是不太明白。
1、农村建造房屋都需要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吗?我们那里都没有办理。依法执行的时候有没有考虑地方的风俗的?
2、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由村民代表会或者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限权批准。”以后,我们的土地使用是否就合法化了?
3、对方以前也有非法多占有土地做宅基地的,但现在已经建造房屋,如果我们向上反应?处罚有没有时效性?现在还能处罚他们吗?
4,如果最后土地没收,我们当时的买地款是否由集体退回?同时,当时大批的参与买卖的住户(有好多村干部),是否和我们一样应接收处罚?干部应不应当承担责任?
5、我们这样的情况可以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吗?村委会通过以后,向上级报告以后能够批准吗?县土地局建议我们申请土地使用合法化,我们咨询乡土地所,说这样的情况不能审批。那么《土地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村委会有没有权力处理集体的非耕地面积用作宅基地呢?
这样的情况,您有什么建议?
专家回复:应该依照土地法和地方的土地实施管理细则规定的程序申请宅基地,这样你的权益才会得到保护。你也可以查阅一下地方的宅基地管理条例,上面对申请宅基地应具备的条件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