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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通知:国有企业不得为职工购建住房
根据通知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如果已实行货币化改革的,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仍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财政部有关负责人特别强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不得为职工购建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职工个人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不得由企业承担;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或者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发生的、不定时间、不定金额、据实报销的市内交通等费用,既不具有工资性质,也不属于职工福利费,仍按原有规定列作企业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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