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自今年4月1日起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购地者,应在开工、竣工时向市国土资源局书面申报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4月1日前的,地块尚未竣工的,应将开工、竣工时间向市国土资源局书面申报。
市国土局表示,国土部门对购地者申报的内容按合同约定核实并处理后,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进行约定、监管。但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土地使用权人,市国土资源局将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至少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