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中多次提到了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问题。《办法》第六条规定,住宅小区与外围有效隔离,与城市道路之间有直达道路相联。小区内部场清地平,道路符合通行条件。分期建设的,交付工程与在建工程应当有明显有效的隔离设施,不得合用小区内部道路;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车库、商业、环卫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分期建设的,其规模应当满足居民入住的基本生活需要;前期物业管理单位落实,物业管理用房符合规定,权属明晰。
针对市民关注的房产商诚信问题,《办法》中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诚有违反本办法不良行为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记入信用档案。信用档案中的信用信息作为资质等级、年度综合考评以及表彰评先的监督管理依据。对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将可能被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