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等规定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自2018年12月10日起施行。
具体有哪些相关措施,今天小编我简单的为大家,划一下重点
住房保障与房地产领域
对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出具虚假证明的:
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或者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出具虚假证明的,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工违反规定,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的,追回提取款项本息,并可对提取人处以提取金额5%至10%的罚款。
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廉租住房保障的: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给予警告,取消其登记;
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给予警告,收回廉租住房或者追缴其骗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减免的租金;对收回廉租住房的,责令其按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补缴承租期间少缴的租金;对情节恶劣的,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处罚,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处罚,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等的:
小贴士
城乡规划与村镇建设管理领域
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定的营业地点、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款。
在风景名胜区内圈占摄影、摄像位置或者向自行摄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的: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责令改正。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责令改正,处300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新规即将实行
切勿在法律边缘试探
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