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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业务公告

2006/3/27 15: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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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自2006年2月起,推出住房公积金对月还贷支取业务。
  (一)对月还贷支取的对象:仅限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同时需具备二个条件:一是申请支取前贷款没有逾期;二是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对月还贷支取的方式:还贷支取一年一次,在贷款满一年后的月份办理支取。
  (三)对月还贷支取的额度:借款人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不足时,可以支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但夫妻双方支取额度不得超过年还贷金额(支取金额到百元为止)。
  (四)对月还贷支取的流程:

贷款人填好相关表格

         ↓

贷款人到贷款窗口确定提取金额

         ↓

贷款人到支取窗口提取住房公积金,中心开出转帐支票或划款

         ↓

贷款人将支票转入单位帐户提取

 
(五)对月还贷支取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①借款合同、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②填写好《住房公积金还贷支取审批表》和《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虞分中心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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