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是一个营利性组织,因此业务员在营销时往往宣称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和公积金中心是一个单位,如果不履行担保手续就办不成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担保工作一直乏人关注,实际上,当前因为住房置业(住房公积金)担保机构管理不规范,已经影响到了住房公积金效用的发挥。”日前,一位知情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在有关监管部门住房公积金检查工作中发现,很多地区存在住房公积金担保机构抽逃资本金、超额甚至违规开展担保业务的现象。
空壳担保
“山西太原一家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的担保公司,2004年注册成立时注册资本2000万元,但是当年该公司就抽逃了注册资本1900多万元。”一位知情人士介绍,在一次公积金检查中发现,山西太原一家政府指定的公积金担保机构存在严重抽逃注册资本问题。
据了解,该公积金担保公司抽逃注册资本的主要途径是与一家关联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该公司注册成立之初,其中一位大股东为某信息技术公司,在担保公司注册成立的当年,即通过从该信息技术公司购买大宗信息产品和服务的方式,将1900多万元的注册资金转移出去。
截至2005年底,该担保公司所担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已经超过了10亿元,超过了其自有注册资金的50倍。而按照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余额最高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30倍。
太原市另一家授权开展住房公积金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但是截至2005年底,其所担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约5亿元,已达到注册资本的50倍,远远大于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30倍的规定。
此外,这家担保公司不仅从事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担保,同时还办理汽车消费贷款担保、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担保等业务。2005年当年该公司担保金额共计2.8亿元,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金额为1亿元,而汽车消费贷款担保金额等达1.7亿元,占其全部担保金额的62.52%。
湖南长沙一家住房公积金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仅1800万元,而截至2005年底,该担保公司所担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已经超过10亿元,远远超过了30倍上限的标准。
据本报记者调查,这家担保公司的大股东之一是一家小型的担保公司,而且在公司成立不久,该公司即将注册资本1800万元违规出借给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截至2005年底,该笔资金还有1600多万元没有归还。
实际上,该担保公司一直在“空壳担保”。
有关专家表示,担保公司抽逃资本及违规超额担保的行为,给住房公积金安全性带来威胁,一旦所担保的公积金发生风险,这样规模的担保公司很难承担起“担保”的职责,而且很容易出现“一赔付担保公司就倒闭”的现象。
担保业界人士指出,住房公积金担保业务中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担保公司规模小,经营不规范。据了解,在现有4000多家担保机构中,注册资本金在1亿元以上的仅占总数的4.98%,资本金在5亿元以上的大型担保机构更是屈指可数。
本报记者从“2006中国担保论坛”上获悉,不断发生的担保机构抽逃资金、非法集资投资、恶意逃废债务等情况,让担保业面临严峻考验。
今年6月,银监会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下发《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的风险提示》,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审查担保机构的资质,明确规定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应在1亿元以上,且必须是实缴资本。
“乱收费”
由于各地公积金担保业务一般由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来做,因此各地承担住房公积金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多打着公积金管理部门名义开展业务,公积金担保公司一般依照自己意愿,制定出较高的担保价格。
据了解,西安市一家住房公积金担保机构按照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该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该公司对每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不同比率(10年以内借款额的1.2‰,11年—20年借款额的0.8‰,20年以上借款额的0.6‰)向个人收取担保费(借款人将房产抵押给担保公司,然后由担保公司对个人贷款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供担保),2005年平均每一贷款户向担保公司缴纳1890元。
上述问题被有关监管部门揭露以后,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采取了积极的改进措施,后据本报记者了解,西安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服务费从今年10月1日起将下调,下调幅度最大为50%。
一位知情人士透露,住房置业担保机构赖以生存的基础是被担保人支付的担保费。一笔20万元10年期的公积金贷款,被担保人要向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交纳担保费用2200元。
由于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是一个营利性组织,因此业务员在营销时往往宣称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和公积金中心是一个单位,如果不履行担保手续就办不成公积金贷款。
另外,在有关监管部门的调查中还发现个别担保公司未经物价部门批准,擅自开展担保业务并收取相关费用。上述山西太原一家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并收取费用。2005年该公司从事担保业务383笔,担保金额2883.3万元,违规收取担保费、手续费等100.9万元。
监督不力和制度缺失
业内人士指出,公积金担保业务在法律上的监督不力和会计核算的制度缺失,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发展。
关于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事公积金贷款方面的法律法规甚少,基本上参照了金融机构的贷款管理办法。较为明确的是2000年建设部、人民银行发布的《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但试行办法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比如保证金的提留比例由贷款人与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协商确定;担保风险基金由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按照章程规定的比例从营业收入中提取。
财政部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规定:担保企业应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本办法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又如,2004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强了对房屋买受人(即购房贷款人)的保护,确定了购房合同与借款合同效力的关联性,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解除或被撤消均可导致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解除。
在会计核算方面,2006年以前对住房担保业务没有一个统一的会计核算办法,各地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按照各自的情况进行会计核算,造成有些业务核算不明晰。如该担保机构按借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担保保证金在核算中没有对应的会计科目。其次,在业务操作方面,现在各地在运作模式、业务体系、操作规范以及担保贷款的管理和核算系统上都不同,不仅浪费资源,而且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住房贷款担保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
(作者: 叶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