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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利娜:住房公积金 制度设计缺陷不可忽略

2006/12/9 9: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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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论坛:您如何看待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过程中所出现的分配不公现象?

汪利娜:与其他福利制度改革相比,我认为住房制度改革是一个较成功的范例,它使许多普通平民百姓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拥有了属于自己的房产,且住宅资产已成为中国城市家庭对应市场经济风险中最为重要的“财富力量”。然而,与其他的制度改革一样,住房制度改革也不可能一帆风顺,这既有较多的历史成本、所有制歧视,也存在着多种利益的博弈、政府角色错位问题。这使得已出台的一些改革措施有向权势、高收入倾斜之嫌。以住房公积金为例,其对收入分配的影响不可低估。中国在经济转型期收入差距的扩大是由多种因素促成的,制度设计的缺陷可以说是不可忽略的因素。

人民论坛:您认为因住房公积金导致的分配不公除了福利欠均衡、公积金成一些单位变相涨工资的工具外,还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汪利娜: 还表现在“低存低贷”导致低息补贴向少数人的集中。中国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低存低贷”政策,按照现行的利率政策,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央行制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资金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这使得居民在住房公积金存款与银行整存整取储蓄形成巨大利差,且存款的期限越长,利差越大。另一方面,公积金的贷款利率也低于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利率。从理论上讲,如果公积金的储户提供低息存款并相应地取得低息贷款,或按市场利率参加住宅储蓄并相应地获得利息收入,不公平或非互利的问题是不应当存在的。

但目前住房公积金的存款者和贷款者常常不能很好地“配对”, 大部分公积金储户可能在相当长的时期,甚至是一辈子都不会向公积金提出贷款要求。目前我国参加公积金缴存的职工达到6329.7万人,累计发放的贷款523.3万笔,仅占住房公积金储户总数的8%。这意味着大多数储户是只存钱而不贷款,又不能用于租房。于是,一些储户“低存”损失的资金收益,就会通过“低贷”转变为那些使用了超过自己存款额十倍、甚至是几十倍的借款者的额外收益,从而在大资金缴存者和使用者之间形成新的收入分配不公。

人民论坛:您刚才所说这一点与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有什么显著不同?

汪利娜: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虽采取了强制性储蓄,但无论是住房、养老、医疗、教育还是其他投资,人人都有个人账户,并以“自我积累、自存自用,以存定支”为基本特色,从而避免了储蓄者与借贷者之间资金收益的横向转移和无偿占有他人积累的可能性。

人民论坛:针对由公积金引发的分配不公问题,您认为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还应如何进一步完善?

汪利娜:让住房公积金成为真正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以政府注资、政府的信誉担保,为政府的住宅政策目标服务。

建立个人账户模式。在国有商业银行为每一个住房公积金储蓄者建立个人资金账户,个人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缴存和提取公积金。强化职工维权意识和住房储蓄意愿,政府可通过减免个人所得税鼓励住房储蓄,并通过立法、主管部门监督强制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

合作金融模式。即按会员自愿入股、民主管理、互助互利的原则组织起来,并为会员提供特定的金融服务。政府给予税费减免等政策扶持。无论是政策性金融还是合作性金融都应学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通过金融产品创新和改善金融服务,提高百姓购房的可支付能力,这样的金融服务才能为每一个社会成员创造一种公平进入住宅市场的机会。

资料链接

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

 从1957年开始,新加坡政府为了向失去工作能力的公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实行了公积金制度。经过40年的调整和改善,这一制度逐渐成为集养老,保健、住房、家庭保障等多种功能为一身的综合性社会保障体系。

 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实行会员制,所有新加坡公民和永久居民,都必须按雇员月薪的一定比例缴交强制性的公积金,并按月存入雇员户下。1957年开始建立公积金制度时公积金缴交率为雇员月薪的10%;随着经济的发展,公积金缴交率逐渐提高,最高时达到50%;从1994年7月1日起,公积金的缴交率为雇员月薪的40%,但最高不得超过2400新元。

 缴交的公积金款项被分别存入普通户头,保健储蓄户头和特别户头,分别用以支付购房,医疗、子女教育费,本人退休后的养老金和应急。随着缴费人年龄的增长,缴交的公积金款在三个户头中的分配比例会发生变化,存入保健储蓄户头的比例将逐渐提高。会员在到达55岁时,除保留一笔最低存款作为晚年之用外,其余公积金存款可全部提出。会员可以从60岁开始按月从最低存款中领取基本生活费用。

(作者:李冬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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