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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后退房最好协商解绝 法律规定三种固定途径

2006/12/20 11: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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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是安居置业的大事,按理是件让人兴奋的事情,但董先生却有些高兴不起来。日前,董先生要求把一套今年4月购买的房子退掉,开发商也同意了,但在整个退房过程中,他感到自己处处被刁难。

不拿现金怎么说都不放心

董先生原先买的这套房子位于老余杭镇的“南湖明筑”,面积123.37平方米,房子的单价是4600元/平方米。董先生之所以提出要退房,问题就出在房子的单价上。

“我向杭州建立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这套房子时,售楼人员说我当时买的是最低价。当时我还看中了其他几套房子,但他们说那些房子已出售,于是我只好买下这套房子。”董先生说,今年10月,他发现同一楼盘的房子单价其实只要4300元,而且当初售楼人员所说的那几套已经出售的房子,仍然在出售中。

“我就向工商部门投诉。经过调解,开发商同意退房,但正式办理退房手续时,他们老是给我出难题,就是不让我拿现款。”董先生说,开发商提出过以现金支票的方式付款,但双方已经缺乏信任,不拿现金不放心。

开发商说他们一直在让步

杭州建立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经办此事的吴先生说,董先生所说的情况并不属实。

“当时售楼人员是怎么说的,已很难取证,这只是他的片面说法。”吴先生说,房子调价一事,也是商家的市场行为,不能成为董先生退房的理由。

“但不管怎么说,本着解决事情的原则,既然他提出要退房,我们也同意了,而且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去办手续。”吴先生说,由于董先生的房子是通过银行按揭的,退房的程序大致是这样的,开发商负责先还清银行按揭,然后再去房产部门办手续,再把董先生首付的钱还给他。

吴先生强调,在解决这件事情上,公司是非常有诚意的,而且已经把房款打入银行,就等着跟董先生一起去办手续了。“我们财务拿钱出来,是必须请董先生来签字的,我们给的是支票,可是他不同意,一定要现金。”吴先生说,由于这方面有分歧,事情又有点僵了。

不过,吴先生表示会进一步想办法处理此事,力争妥善解决。

开发商用支票支付没有错

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的潘律师认为,在这起纠纷中,既然当事人在工商部门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都应当遵守该协议。

房地产开发商用现金、现金支票支付都是可以的,也是符合要求的,除非协议中明确规定必须用现金支付。由于董先生提供的协议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他没有理由拒绝开发商用支票支付房款。

如果双方协商另有结果,例如开发商同意现金支付,那当然是最理想的。此外,如果开发商不能按期或全面履行该协议,董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退房退车可没那么简单

生活中,买了衣服、空调或者其他东西,不满意要求商家退货,手续不会很复杂。但退房、退车就不一样了,它们的交易过程中牵涉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证件问题,确实是需要一定程序的。

本案中,开发商吴先生所说的这个程序,是比较正常的退房程序。如果消费者是一次性付款买房的,则在退款程序中可以省略偿还银行按揭款的程序。

法律规定的退房途径有三种。一种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退房。当事人协商退房的,最好是签订一份退房协议,对退房理由、退房价款、双方交接方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作详细约定。一种是当事人经过工商、消费者协会等职能部门主持调解,达成退房协议的。还有一种是依据法定规定构成根本违约情况的可以退房。根据我国《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下列几种情况构成根本违约:

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后经检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

2.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3.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约定的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4.出卖人延迟交房或者买受人延迟交款,经催告后三个月内仍未履行的。

5.合同约定或者法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超过一年,因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至于付款方式,由于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房地产开发商用现金、现金支票支付都是可以的,但公司对个人支付时不能使用转账支票。

   (中国房地产信息网 www.crei.cn)  (作者:叶根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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