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的公共设施指哪些?
根据相关规定,房屋以外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只能为房屋所有人共同所有,都属于小区的公共财产。公共设施主要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行政管理、社区服务等设施。比如:绿地、道路、路灯、地下(上)线路和管道、停车场(库)、配电房(室)及电器设备、水泵房(室、井)及水泵、会所、门卫室、人防用房及设备、消防用房及设备、电梯、假山假水、健身娱乐设施、公告牌等等。
●常见纠纷小区车位归谁所有?
小区车位常见的纠纷有:开发商原本承诺“为本楼住户提供地下停车场的停车车位”,却又将停车场卖给其他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将停车场低价出租给特定人专用等。那么,小区车位究竟能不能卖或能不能出租呢?小区地下停车位(库)主要分为开发商在立项时规划的车位,和通过改造地下空间而成的车位。有的能卖,有的不能卖。开发商在立项时规划的地下车位,可以单独转让而且建筑面积没有进行分摊的,只有开发商在合同中载明了,才可以对业主出售产权,但也只能预售给本小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如果没有在合同中载明,那么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但如果建筑面积已经进行了分摊,那么车位的产权和收益还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还有一种是“改造车位”,即在规划许可证上没有其位置,而是开发商为了赚钱擅自将建筑物的地下空间改造成的停车位。专家表示,“改造车位”由于没有计算在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之内,因此无法取得产权证。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无权处理这些车位,它们应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因此,购房者在买停车位(库)时,如果开发商不能办理产权,则不能购买。
架空层归谁所有?为了弥补小区绿化、休闲、停车、储藏等功能的不足,有些楼盘在房屋设计时,把一楼变成架空层。据了解,在进行规划审批时,架空层用途多为做通道、储藏室、绿地、休闲场所、停车位等。目前,关于业主控诉开发商将架空层作为储藏室和车库出售的现象屡屡发生。那么架空层的权属到底归谁所有?到目前为止,在商品房销售有关法规和物业管理相关条例里对此都没有明确规定,《物权法》也还没有出来,对架空层的问题在相关法律法规上还找不到一个很好的解释。因此造成了此类纠纷不断。业内人士认为,确定架空层的归属可以看两方面,一是架空层有没有计入房屋的分摊面积。是商品房买卖合同里有没有明确约定架空层的权属,如果没有约定架空层的权属,看其用途确定其权属;如果是绿化和休闲场所,就应该无条件归业主使用;如果是车位可以出租。据了解,《物权法》出台在即,不少开发商担心该法律对于架空层的权属处置会明确,所以现在卖房时,合同里都要加上这样一条“架空层的所有权归开发商所有”。对这样的霸王条款,购房者要慎重对待。在签订前,要搞清架空层的用途,再签合同。
●物业公司享有公共设施的所有权吗?
金都物业副总经理鲁海平认为,物业公司接受业主的委托,对小区进行管理,是受托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因公共设施所产生的收益应归业主享有,而因物业服务产生的收益物业公司则可以享有。物业公司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其经营性收入应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
●哪些公共设施的所有权属于业主?
金都物业副总经理鲁海平告诉记者,公共设施的归属,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另外,如果营建公共部分的费用计入了开发商的开发总成本,那么开发商就不能拥有共用部分的所用权(使用、收益、处分)。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六次审议《物权法》草案,草案中规定:“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