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明年1月1日起,本市房地产开发商的预(销)售收入需缴纳1%的土地增值税。
昨天下午,市地税局发布了“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对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土地增值税清算前预(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除政府批准的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外,自2007年1月1日开始,一律按预(销)售收入的1%预征土地增值税。
同时,在申报时启用《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纳税申报表》,规定开发商应在每季度之后的15日内,据实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报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