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调查办发〔2009〕17号
为保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地方复核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和统一地方复核成果,全面、准确反映地方复核情况,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国家级成果核查总体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08〕57号)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技术规定》(国土调查办发〔2008〕5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当前各地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国家级内、外业核查工作的重点内容,现将报送县级土地调查复核成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程序方法
县级土地调查地方复核成果报送工作,由省级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各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应在收到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土地调查办”)地方复核通知后,组织县(区、市)有关人员15日内完成地方复核工作,并对复核结果把关,检查合格后,将地方复核资料报送全国土地调查办。报送的复核调查成果资料不全或存在问题的,由省级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区、市)补齐所缺成果资料。
二、报送内容
(一)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
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为复核修改后的数据库成果,主要包括原始矢量数据格式、标准数据交换格式、元数据和权属代码表等。
(二)表格成果。
1.xx县(区、市)图斑一致性核查记录表。
2.xx县(区、市)非疑问图斑一致性核查记录表。
3.xx县(区、市)“批而未用”图斑核查记录表。
(三)文字报告。
xx县(区、市)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地方复核报告。
(四)图件成果。
1.地方复核实地照片。
2.扫描图件。
(五)数据库质量检查结果。
数据库质量检查结果DCB文件。
(六)其他成果。
1.地方复核成果资料清单。
2.其他地方复核的相关资料。
三、成果要求
(一)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
根据内业核查意见及复核结果,修改完善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成果,修改后的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应通过最新版本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检查,并重新汇总统计各项数据后提交。
1.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只需提交矢量数据成果。
2.矢量数据提交格式为VCT、MDB或SHAPE。
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报送的内容、结构和具体要求详见《关于报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县级调查成果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8〕62号)。
(二)表格成果。
各种表格应在格式上与全国土地调查办提供的表格保持一致,不得增加或删除表头中的行或列,并依据“填表说明”进行填写。
经地方复核后的疑问图斑均在“图斑一致性核查记录表” (格式见附录1)和“批而未用”图斑核查记录表(格式见附录2)中的相应栏填写“复核情况说明”。经地方复核后修改的非疑问图斑单独填写“非疑问图斑一致性核查记录表”(格式见附录1)。
(三)地方复核报告。
根据地方复核的实际情况编写地方复核报告。地方复核报告主要包括复核情况概述、地方复核技术方法、复核情况及数据分析、主要成果、质量控制、问题及建议和结论等。地方复核报告模版详见附录4。
(四)图件成果。
图件成果主要包括地方复核图斑的实地照片和扫描资料等。
所有疑问图斑原则上均需提交复核照片,照片为JPG格式,文件按疑问图斑编号后加“FH”的方式命名。复核照片应与疑问图斑一一对应。地方复核确认已修改的疑问图斑可不提交复核照片,对于 “新增道路”类型疑问图斑、连片的同一类型疑问图斑,在确保清楚描述问题原因及现状的前提下,需逐一实地核实,可不逐一拍照。
扫描资料主要包括“批而未用”土地审批相关资料的扫描件,格式为JPG。
(五)数据库质量检查结果。
修改完善后的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成果满足数据库成果质量要求,并通过最新版本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检查,合格后形成数据库质量检查结果DCB文件。
(六)其他成果。
包括地方复核成果资料清单(格式见附录3)及其他地方复核的相关资料。
四、成果形式
复核成果资料应报送电子形式2份,汇总表格需报送纸质资料1份。其中电子形式成果1份为光盘形式,1份为移动硬盘或其他常用磁介质形式,电子数据不允许进行文件压缩处理。纸质资料清单应加盖省级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汇总统计表格应加盖县级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
在综合分析内业核查结果的基础上,全国土地调查办根据各地提交的复核结果,结合数据对比分析,按照外业核查的有关规定,确定外业核查区域,并组织专业队伍开展部分地区调查成果的外业核查,确保各地调查成果真实准确。
附录1:xx县(区、市)图斑一致性核查记录表。
附录2:xx县(区、市)“批而未用”图斑核查记录表。
附录3: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地方复核提交成果清单。
附录4: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地方复核情况报告。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来源: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